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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應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顯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壹玖陸伍公克,含空包裝袋貳只)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立 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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