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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高思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股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關於附表編號4至編號6部分漏列應予更正補充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內關於附表編號4至編號6部分,顯有漏列而與原本不符,應依前旨予以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思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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