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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小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2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施用海洛因,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曾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接續執行後,於96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㈠有上述犯罪前科,素行欠佳;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猶一再施用毒品,顯無法斷絕此等惡習;㈢本件施用海洛因之次數為1次,所生危害僅止於戕害自身健康,尚未損及他人權益;㈣於偵、審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9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