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1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甲○○飲用之酒類應補充為「保力達1瓶及啤酒2瓶」,並將「為警攔檢稽查」之記載補充為「因闖越紅燈為警攔檢稽查」外,餘均引用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㈡爰審酌被告:⑴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埔交簡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甫於97年11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⑵再度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惡性非輕;⑶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79毫克之酒醉程度;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 立 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埔交簡字第1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