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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1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1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1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

㈡被告前於96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0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8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影響,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 美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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