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4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4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4號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544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