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
㈡被告前於96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80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8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生影響,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