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58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5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8年9 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7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①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②罪),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③罪)。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2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④罪);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⑤罪);再因2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4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⑥⑦罪);上述7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就①至③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 月,及就④至⑦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於96年9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533號文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9 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61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