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0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805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

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97年度台非字第547號、9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惟受刑人另於97年12月13日、97年12月14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5月7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8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6月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前已與上開2次竊盜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依前揭判例、判決意旨,自不得再與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另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0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