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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5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85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10月(聲請書漏載為有期徒刑5年5月,應予補充,詳下述),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31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下稱第①罪)、2年(下稱第②罪)、4月(下稱第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復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④罪);上開第③④罪繼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23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1月又15日,並與上開第①②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於92年4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4260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7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65號函所附之臺灣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梁懿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5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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