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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三號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劉連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貳次延長羈押,至民國玖拾肆年貳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十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劉 連 星

書記官 陳 秀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三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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