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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1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10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

二、另受刑人本件附表編號4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份,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併執行之,且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明定:「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多數拘役、多數罰金)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始有定應執行之刑之必要甚明,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併執行之,而非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鈴 香

書 記 官 鄭智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1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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