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13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披侖
黃清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包崑合、包麗紅於91年7月2日至台南縣仁德鄉戶政事務所辦理二人之結婚登記」部分,應更正為「包崑合、包麗紅於91年7月2日至台南縣關廟鄉戶政事務所辦理二人之結婚登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上開文字顯係誤寫,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