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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昇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5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義股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七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二O六號裁定於九十四年八月六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二四四號裁定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㈡其另於九十四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嗣其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入監執行,甫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

㈢嗣其仍未能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十六、十七時許,在其當時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街五五號六樓之六之租屋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又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年八月九日凌晨三時許,在上揭租屋處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經警於同年八月九日八時十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㈣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一紙(見偵卷第四O頁、第六七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款所指之第二級、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㈢之行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罪。其分別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與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㈡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二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如前述,今又先後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各一次,足認其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李 昇 蓉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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