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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古瑞君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3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乙○○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0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下稱第一案)、六月(下稱第二案)確定,嗣於同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共三次)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次)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四號判決就三次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均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下稱第三案、第四案及第五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下稱第六案),因上揭罪行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四五號裁定就第一案至第五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十五日、三月、四月、四月、四月、二月,並就上開第一案至第四案及第六案減刑後之刑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於九十七年六月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九時許,騎乘不知情之父親劉見發所有車牌號碼LOA-230號重型機車前往甲○○位於南投縣國姓鄉○○路六二0之一號住處前,察見該處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撿拾樹枝伸入該住宅電捲門之氣孔內將電捲門之遙控器拉出,再按壓該遙控器開關將電捲門開啟後進入該住宅(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後,徒手竊取抽水機一部、音響喇叭一組、工具箱一組及電鑽一支等物,並將之搬至屋外而移入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適因甲○○返回住處查知上情,乙○○即行逃逸無蹤。嗣甲○○報警處理,經警查得乙○○未及駛離現場之上揭重型機車,而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甲○○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證人劉峻樺於警詢之證述(參見警卷第五頁至第九頁,偵卷第五頁至第六頁)。

㈢證人甲○○指認被告乙○○之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幀、口卡片一紙、車牌號碼LOA-230號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一紙及現場照片十八幀(見警卷第一0頁至第一二頁、第一六頁至第一七頁、第二一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經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賺取財物,任意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⑵所竊得之財物尚未帶離現場,告訴人所受損害非鉅;⑶犯後坦承犯行暨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五月,核屬適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古 瑞 君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7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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