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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8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廖慧娟廖慧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486號

                   101年度易字第11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培棟
被告
劉莉菁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21

號)、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3743號、99年度偵字第3995

號)及追加起訴(101 年度蒞追字第1 號),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

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3日

下午4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陸培棟所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處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劉莉菁所犯如附表二「所犯罪名及處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成年人陸培棟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 段133 號8 樓之3 之仲達(即桄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達公司)、址設南投縣南投市○○○路676 號1 、3 樓之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勵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成年人劉莉菁為仲達公司名義負責人,不知情之吳尚龍(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勵新公司之業務員兼名義負責人。陸培棟與劉莉菁2 人係以賺取外籍勞工仲介費及管理費為業,並承辦如附表三之1 至三之36所示之39家公司(各公司之詳細資料見附表四所示)外籍勞工引進及管理業務。附表三之1 至三之36所示之39家公司負責人或該公司承辦人員(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為期能換取更多聘用外籍勞工之配額,竟思以大量聘用我國籍人頭勞工即使公司內我國籍勞工人數不實增加之方式,藉以規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第8 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 個月之前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20之規定,由陸培棟、劉莉菁以原住民個人資料每份新臺幣(下同)3000元、非原住民個人資料每份1000元為代價,透過黃金芝、黃林達、田惠存、辜美女、金美珠、劉鶯沛(均已另行起訴)等人,對外以「可享有免費勞、健保」之名目,誘使圖免支付保險費而得以享有勞工保險保障利益之不特定人提供身分證影本,並由陸培棟、劉莉菁將該人頭勞工身分資料及自行篆刻之印章等,分別交由該39家公司充作該公司之人頭勞工,以遂行渠等前揭之目的,分敘如下:

⑴陸培棟、劉莉菁、黃金芝、黃林達、田惠存、辜美女、金美珠、劉鶯沛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分別與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姿月及附表三之1 編號1 至54所示之人(明知編號8 、12、27、

39、43、44、46、49為少年【真實姓名詳卷】)、旭光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江俊秀及附表三之1 編號56至83所示之人、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錦山及附表三之1編號84至130 所示之人(明知編號119 、120 為少年【真實姓名詳卷】)、超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王清標及附表三之1 編號131 至第146 所示之人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以前揭方式取得各該人頭勞工資料後,先後交予各該公司,使各該公司申報為其員工及列有投保薪資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各該公司業務上所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申報而行使,勞保局因此陷於錯誤,而提供如附表三之1 投保日期起至退保日期止所示期間之勞保服務,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保局對於聘僱外國人及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⑵陸培棟、劉莉菁、黃金芝、黃林達、田惠存、辜美女、金美珠、劉鶯沛又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後與鑫偉勝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啟明及附表三之2 所示之人、銀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茂盛及附表三之3 所示之人(明知編號5 、16為少年)、綺發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清奇及附表三之4 所示之人(明知編號45、69至71為少年)、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秋江及附表三之5 所示之人(明知編號17、21、103為少年)、萬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永吉及附表三之6 所示之人(明知編號13為少年)、俊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茂雄及附表三之7 所示之人(明知編號3 、43為少年)、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大椿及附表三之8所示之人(明知編號10為少年)、冠雅玻璃明鏡有限公司負責人施建宇及附表三之9 所示之人、京興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賴姿靜、會計葉寶琴及附表三之10所示之人(明知編號8 為少年)、栓鈿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姚石爐及附表三之11所示之人、鉅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周欽祥及附表三之12 所 示之人(明知編號22為少年)、全氟密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政沛及附表三之13所示之人、金永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永明及附表三之14所示之人、詠琦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崑麟及附表三之15所示之人、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佳靜及附表三之16所示之人、源合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枝深及附表三之17所示之人、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勝煌及附表三之18所示之人、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顏明玉及附表三之19所示之人(明知編號24為少年)、旺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堅信及附表三之20所示之人(明知編號6 為少年)、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石木水及附表三之21所示之人(明知編號9 、60為少年)、吉越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金木及附表三之22所示之人、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堅及附表三之23所示之人(明知編號1 、21、34為少年)、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莊耀銘及附表三之24所示之人(明知編號28為少年)、復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柏祺及附表三之25所示之人、逢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課長李士華及附表三之26所示之人(明知編號61、62、99、114 、116 為少年)、長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福生及附表三之27所示之人(明知編號2 為少年)、合勝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周寶達及附表三之28所示之人、鴻利鑄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白真華及附表三之29所示之人(明知編號24、48為少年)、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涂美華及附表三之30所示之人、喜瑋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汪崇偉及附表三之31所示之人(明知編號3 、22為少年)、峻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務汪忍及附表三之32所示之人、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志明及附表三之33所示之人(明知編號8 為少年)、虹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安南及附表三之34所示之人(明知編號47、76、95為少年)、帝嘉有限公司負責人蕭秀麗及附表三之35所示之人、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昭宜及附表三之36所示之人(明知編號35、36為少年)(少年部分真實姓名均詳卷)基於同上之犯意聯絡,以前揭方式取得各該人頭勞工資料後,先後交予各該公司,使各該公司申報為其員工及列有投保薪資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各該公司業務上所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據以向勞保局申報而行使,勞保局因此陷於錯誤,而分別提供如附表三之2 至三之36投保日期起至退保日期止所示期間之勞保服務,足生損害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保局對於聘僱外國人及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㈡陸培棟與劉莉菁另因仲達及勵新公司內部行政疏失,致承辦文件過期,為圖補救,竟另基於偽造印章之犯意聯絡,由陸培棟於96年2 月間某日,持某嘉義縣政府回函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等公文,至臺中市某處刻印社(時間、地點均不復記憶),利用該社不知情之成年人,偽造「縣長陳明文」之長條型印章、「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圓戳章各1 枚,足以生損害於陳明文及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對物品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6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217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

四、附記事項:

㈠同案共犯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5 張、退保名單1 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2 本,係黃林達與同案共犯黃金芝所有之物,同案共犯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6 本,則係田惠存所有之物,且上述物品均屬渠等與被告二人共犯本案犯罪事實要旨欄㈠⑴、⑵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渠等供承在卷,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在被告二人所犯之該等犯行之罪刑項下均諭知沒收。

㈡扣案偽造之「縣長陳明文」及「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印章各1 顆,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二人與否,分別在其等犯偽造印章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㈢至於其餘扣案之物,或與本案之犯罪無關,或非本件被告或同案共犯所有之物(屬各該公司所有),爰均不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一、被告陸培棟所犯罪名及處刑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1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要旨│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㈠⑴及附│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表三之1 │。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 │所載 │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2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㈠⑵及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名││ │表三之2 │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陸││ │所載 │本均沒收。 │├──┼────┼────────────────────────────┤│ 3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3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4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4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5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5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6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6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7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7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8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8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9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㈠⑵及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名││ │表三之9 │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陸││ │所載 │本均沒收。 │├──┼────┼────────────────────────────┤│ 10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10│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1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1│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2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12│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3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3│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4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4│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5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5│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6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6│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7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7│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8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0│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9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19│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0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0│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1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1│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2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22│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3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3│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4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4│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5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25│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6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6│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7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7│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8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28│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9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9│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0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30│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1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1│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2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32│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3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3│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4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4│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5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35│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6 │詳如犯罪│陸培棟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6│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7 │詳如犯罪│陸培棟共同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㈡所載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縣長陳明文」及「嘉義縣政府││ │ │社會局」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附表二、被告劉莉菁所犯罪名及處刑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處刑(主刑及從刑) │├──┼────┼────────────────────────────┤│ 1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要旨│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㈠⑴及附│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表三之1 │。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 │所載 │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2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㈠⑵及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名││ │表三之2 │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陸││ │所載 │本均沒收。 │├──┼────┼────────────────────────────┤│ 3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3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4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4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5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5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6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6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7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7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8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㈠⑵及附│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 │表三之8 │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 │所載 │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9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㈠⑵及附│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名││ │表三之9 │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陸││ │所載 │本均沒收。 │├──┼────┼────────────────────────────┤│ 10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10│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1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1│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2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12│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3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3│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4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4│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5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5│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6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6│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7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7│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8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10│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19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19│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0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0│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1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1│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2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22│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3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3│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4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4│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5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25│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6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6│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7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7│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8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28│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29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29│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0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30│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1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1│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2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32│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3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3│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4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4│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5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冊伍張、退保││ │㈠⑵及附│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案之人頭名冊││ │表三之35│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6 │詳如犯罪│劉莉菁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事實要旨│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黃林達處扣案之加保人頭名││ │㈠⑵及附│冊伍張、退保名單壹張及加保人頭名冊紀錄簿貳本、田惠存處扣││ │表三之36│案之人頭名冊陸本均沒收。 ││ │所載 │ │├──┼────┼────────────────────────────┤│ 37 │詳如犯罪│劉莉菁共同犯偽造印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事實要旨│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㈡所載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縣長陳明文」及「嘉義縣政府││ │ │社會局」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附表三:各公司人頭勞工資料(見下頁起)

不得上訴。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廖慧娟

  書 記 官 林賢慧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林賢慧

法 官 廖慧娟

書 記 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各公司資料
┌──┬─────────────┬───────────────────┐
│編號│        公司名稱          │            地         址             │
├──┼─────────────┼───────────────────┤
│1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號             │
├──┼─────────────┼───────────────────┤
│2   │旭光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南屯區○○區○○路5號           │
├──┼─────────────┼───────────────────┤
│3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路8號       │
├──┼─────────────┼───────────────────┤
│4   │超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草屯鎮○○路○段223巷99號        │
├──┼─────────────┼───────────────────┤
│5   │鑫偉勝機械有限公司        │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15巷38號     │
├──┼─────────────┼───────────────────┤
│6   │銀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縣造橋鄉錦水村錦水7之32號         │
├──┼─────────────┼───────────────────┤
│7   │綺發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神岡鄉○○村○○路44號          │
├──┼─────────────┼───────────────────┤
│8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神岡鄉○○村○○路1448號        │
├──┼─────────────┼───────────────────┤
│9   │萬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41號               │
├──┼─────────────┼───────────────────┤
│10  │俊侑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1號              │
├──┼─────────────┼───────────────────┤
│11  │明椿電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大里市○○路207巷33弄37號       │
├──┼─────────────┼───────────────────┤
│12  │冠雅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彰化縣福興鄉鎮○村○○街23-1號        │
├──┼─────────────┼───────────────────┤
│13  │京興工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花壇鄉○○村○○路○段12巷78號   │
├──┼─────────────┼───────────────────┤
│14  │栓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神岡鄉○○村○○路701巷90號     │
├──┼─────────────┼───────────────────┤
│15  │鉅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54號               │
├──┼─────────────┼───────────────────┤
│16  │全氟密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烏日鄉○○路○ 段和平巷126 號1樓 │
├──┼─────────────┼───────────────────┤
│17  │金永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8號                 │
├──┼─────────────┼───────────────────┤
│18  │詠奇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縣山上鄉明和村明和76-3號          │
├──┼─────────────┼───────────────────┤
│19  │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街28號5樓             │
├──┼─────────────┼───────────────────┤
│20  │源合興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神岡鄉○○路1199號              │
├──┼─────────────┼───────────────────┤
│21  │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5號             │
├──┼─────────────┼───────────────────┤
│22  │升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福興鄉頂粘村東勢巷4之12號       │
├──┼─────────────┼───────────────────┤
│23  │旺瑲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31號              │
├──┼─────────────┼───────────────────┤
│24  │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區○○路1號           │
├──┼─────────────┼───────────────────┤
│25  │吉越工業有限公司          │臺中縣烏日鄉○○村○○路復光3巷32號   │
├──┼─────────────┼───────────────────┤
│26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縣樹林市○○路345-16號            │
├──┼─────────────┼───────────────────┤
│27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屏東縣里港鄉○○村○○路3-35號        │
├──┼─────────────┼───────────────────┤
│28  │復光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芬園鄉○○村○○街776號         │
├──┼─────────────┼───────────────────┤
│29  │逢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21號              │
├──┼─────────────┼───────────────────┤
│30  │長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彰化市○○路59巷5號             │
├──┼─────────────┼───────────────────┤
│31  │合勝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太平市○○路741巷8號1樓         │
├──┼─────────────┼───────────────────┤
│32  │鴻利鑄造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331號1樓          │
├──┼─────────────┼───────────────────┤
│33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路5號       │
├──┼─────────────┼───────────────────┤
│34  │喜瑋工業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6號            │
├──┼─────────────┼───────────────────┤
│35  │峻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鹿港鎮○○○○路18號            │
├──┼─────────────┼───────────────────┤
│36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2號                │
├──┼─────────────┼───────────────────┤
│37  │虹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164號             │
├──┼─────────────┼───────────────────┤
│38  │帝嘉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路29號              │
├──┼─────────────┼───────────────────┤
│39  │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縣烏日鄉○里村○○路366號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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