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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1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邱志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13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披侖

      黃清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包崑合、包麗紅於91年7月2日至台南縣仁德鄉戶政事務所辦理二人之結婚登記」部分,應更正為「包崑合、包麗紅於91年7月2日至台南縣關廟鄉戶政事務所辦理二人之結婚登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上開文字顯係誤寫,依前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 志 平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1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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