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源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文源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及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於民國94年間亦犯搶奪罪,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否認有搶奪未遂及搶奪既遂之行為,惟據證人李文英、周思郡等人之證述及卷證資料等,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案雖已於99年12月28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惟被告既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另涉犯搶奪罪嫌,尚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件被告所犯搶奪未遂及搶奪既遂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