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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7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胡文傑陳諾樺吳昀儒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7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源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文源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第1項之搶奪未遂罪及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且被告於民國94年間亦犯搶奪罪,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否認有搶奪未遂及搶奪既遂之行為,惟據證人李文英、周思郡等人之證述及卷證資料等,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案雖已於99年12月28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惟被告既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必也隨之增加,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另涉犯搶奪罪嫌,尚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件被告所犯搶奪未遂及搶奪既遂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繼續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陳 諾 樺

法 官 吳 昀 儒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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