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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黃成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查債務人元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補提該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陳報清算人之文件及其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明確表明本件拍賣抵押物之拍賣範圍。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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