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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聲請人
林進生
聲請人
林延龍
聲請人
林修宇
相對人
林俊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759條後段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其所謂處分,係指法律上處分而言,如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等;實行抵押權,祇是對權利之行使,自不屬於處分範圍,故雖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7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淑景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七)債務人:林俊臣。茲相對人於91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淑景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2年12月16日,詎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而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淑景於100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林進生、林延龍、林修宇為其法定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影本等為證。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108 │原│286 │全部 │林俊臣 │├──┼───┼────┼────┼────┼────────┼─┼─────────┼──────┼──────┤│002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109之5 │原│464 │全部 │林俊臣 │├──┼───┼────┼────┼────┼────────┼─┼─────────┼──────┼──────┤│003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109之7 │道│14 │全部 │林俊臣 │├──┼───┼────┼────┼────┼────────┼─┼─────────┼──────┼──────┤│004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113 │旱│34 │全部 │林俊臣 │├──┼───┼────┼────┼────┼────────┼─┼─────────┼──────┼──────┤│005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114 │田│3464 │全部 │林俊臣 │├──┼───┼────┼────┼────┼────────┼─┼─────────┼──────┼──────┤│006 │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 │114之1 │道│50 │全部 │林俊臣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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