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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請人
張育榕
相對人
吳明道
相對人
李玨昀
相對人
李宣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容榕即張瓊枝於民國93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0元,並開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一紙,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張容榕即張瓊枝於101年8月6日死亡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吳明道、李玨昀、李宣葉繼承,聲請人遂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清償債務,惟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吳明道、李玨昀、李宣葉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中寮鄉 │二重溪 │ │216 │建│26789 │20000分之49 │吳明道、李玨││ │ │ │ │ │ │ │ │ │昀、李宣葉( ││ │ │ │ │ │ │ │ │ │權利範圍各60││ │ │ │ │ │ │ │ │ │000分之49)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
│001 │207   │永嘉新村29號  │二重溪段216地 │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3、二層:│陽台:19.35、 │2分之1│吳明道、李玨│          │
│    │      │              │號            │凝土造、3層   │43、三層:30.1、│平台:12.9    │      │昀、李宣葉( │          │
│    │      │              │              │              │合計:116.1     │              │      │權利範圍各6 │          │
│    │      │              │              │              │                │              │      │分之1)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6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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