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張沐芝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聲請人
- 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吳玲華律師即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
- 相對人
- 陳建中律師即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固可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別除權之標的財產,仍屬於破產財團,故此項權利之行使,須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502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朝翔於民國81年3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張朝翔之債權,設定新臺幣4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3月13日起至91年3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確定判決,確認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朝翔有新臺幣14,267,150,540元債權存在,而上開債權係發生於87年1月5日至同年11月3日間,乃在本件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故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又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張朝翔為發票人所開立之4張支票,金額總計新臺幣1,270,784,000元,此等票據到期日均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期間內,故此等票據債權亦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按附期限之破產債權未到期者,於破產宣告時視為已到期,破產法第100條定有明文。債務人張朝翔於89年6月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已無力清償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故聲請人對張朝翔之債權,於其受破產之宣告同時視為已到期。此外,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記載「本件抵押權設定為租賃保證金之擔保」,故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包含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張朝翔之押租金債權,即債務人張朝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12筆土地,於81年間,由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其中南投縣名間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因實質上之出租人為債務人張朝翔,從而實際取得押租金新臺幣45,000,000元之人,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即張朝翔。因此對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押金返還責任之人,應為真正之出租人張朝翔,又租賃契約歷經多次換約而於88年12月31日到期後,債務人張朝翔並未依照租賃契約之約定,將押租金新臺幣45,000,000元返還,故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張朝翔有一押租金返還請求之債權。另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0月2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整字第1號、88年破字第60號民事裁定終止重整並為破產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張沐芝律師、陳正三會計師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債務人張朝翔已宣告破產,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執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吳玲華律師、陳建中律師為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證明書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影本、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影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支票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收據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於103年4月18日通知相對人吳玲華律師即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陳建中律師即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聲請人以破產人張朝翔之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揆諸首揭說明,即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001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0-1 │林│897 │全部 │張朝翔 │├──┼───┼────┼────┼────┼────────┼─┼─────────┼──────┼──────┤│002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0-2 │林│18782 │全部 │張朝翔 │├──┼───┼────┼────┼────┼────────┼─┼─────────┼──────┼──────┤│003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1-1 │林│9670 │全部 │張朝翔 │├──┼───┼────┼────┼────┼────────┼─┼─────────┼──────┼──────┤│004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1-3 │林│257 │全部 │張朝翔 │├──┼───┼────┼────┼────┼────────┼─┼─────────┼──────┼──────┤│005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1-4 │林│6245 │全部 │張朝翔 │├──┼───┼────┼────┼────┼────────┼─┼─────────┼──────┼──────┤│006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2-12 │林│5647 │全部 │張朝翔 │├──┼───┼────┼────┼────┼────────┼─┼─────────┼──────┼──────┤│007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2-19 │林│4401 │全部 │張朝翔 │├──┼───┼────┼────┼────┼────────┼─┼─────────┼──────┼──────┤│008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19-98 │林│4567 │全部 │張朝翔 │├──┼───┼────┼────┼────┼────────┼─┼─────────┼──────┼──────┤│009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19-99 │林│4967 │全部 │張朝翔 │├──┼───┼────┼────┼────┼────────┼─┼─────────┼──────┼──────┤│010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19-100 │林│1472 │全部 │張朝翔 │├──┼───┼────┼────┼────┼────────┼─┼─────────┼──────┼──────┤│011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2-20 │林│3090 │全部 │張朝翔 │├──┼───┼────┼────┼────┼────────┼─┼─────────┼──────┼──────┤│012 │南投縣│名間鄉 │番子寮 │ │1092-22 │林│7755 │全部 │張朝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