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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

抗告人
簡芝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采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采玲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執事聲字第4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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