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宏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鏗
- 被上訴人
- 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梅香
- 參加人
- 袁仁清
蔡雅雯
黃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於同日以言詞對原判決表示不服而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3,774,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89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於同年9月10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