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永祥黃立昌李怡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原告
威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秀
被告
良豊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3年度司促字第7454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文書證之,則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原係以被告標得台灣金針協會之民國101年國產金針乾燥及加工設施採購案後,兩造簽訂委由原告代為生產製造之專案外包合約書,原告以其給付完成後,被告尚有部分貨款未給付為由,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7萬7486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以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尚有諸多糾葛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係依與被告訂立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涉訟,兩造訂立專案外包合約書第4條第2點即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臺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本院有管轄權,惟兩造間就契約所生貨款給付糾紛涉訟,既訂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訴訟自受其合意管轄約款之拘束,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