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唐乙仁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發給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4年5月1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