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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破產人 名泰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破產管理人賴宜孜律師間宣告破產程序終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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