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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

抗告人
即破產人
名泰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破產管理人賴宜孜律師間宣告破產程序終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執破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