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賢
- 代理人
- 蕭大智
- 相對人
- 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江品嫻
- 相對人
- 賴信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105年度存字第80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1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