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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蕭大智
相對人
聖東種苗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江品嫻
相對人
賴信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8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所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105年度存字第80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1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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