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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徐奇川鄭順福楊亞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錫凱法官、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田坤征、李英春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07 年度投再小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錫凱法官、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田坤征、李英春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 元,又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復於107 年6 月4 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7 年7 月4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本院於107 年5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 日內繳納抗告費1,0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1 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所陳報之地址「南投縣○○市○○路000 ○0 號2 樓」,同年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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