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陳佳欣即陳雅玲
- 相對人
- 張龍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三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40萬元之擔保金,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嗣該假扣押裁定經撤銷確定,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40萬元為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嗣前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2號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67號駁回確定在案,相對人乃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且本案訴訟亦經本院104年度婚字第11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1號判決確定,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民事聲請假扣押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67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號、105年度存字第136號、104年度婚字第116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61號、105年度家抗字第12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67號等卷宗審閱屬實。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7年3月13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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