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吳尚臻
- 相對人
-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蓁蓁
- 相對人
- 田坤征
- 相對人
-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