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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永祥林錫凱黃立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
吳尚臻
相對人
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蓁蓁
相對人
田坤征
相對人
李英春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1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林錫凱

法 官 黃立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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