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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永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碧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裕恒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依其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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