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碧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裕恒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依其上訴聲明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