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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徐奇川葉峻石鄭順福

抗告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聲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 年7 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 年8月8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之住所地,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鄭順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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