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受裁定人 蕭順林

即原告
受裁定人 勝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0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24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483,500元,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5,48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351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依首揭說明,於終局判決確定後,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從而,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由受裁定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98,即54,244元(計算式:55,351元98/100=54,2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即1,107元。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