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志傑
相對人
久詳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禧

上列當事人間清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8,91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 算 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916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度審字第389號  113年度審電字第147號 合     計 48,91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