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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大智國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蕭大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乃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睿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528,720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8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28,23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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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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