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仲威

抗告人
即原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富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國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再者,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114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號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抗告人已繳納抗告費1,000元,尚應補繳抗告費5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