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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怡貞

聲請人
唐鈺傅
相對人
詹順雄
相對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7號繫屬中(下稱本案訴訟),因聲請人名下無可供變現之財產,銀行帳戶近年來亦無高額金流記錄,且僅以臨時性勞務獲取不穩定之收入維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其提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草屯分行自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4年9月1日之存款交易明細可證,另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及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399號、第16735號、第35821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並核閱卷內之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霧峰民生路郵局存款餘額查詢結果、集保查詢報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集中作業部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陳報狀記載,聲請人於113年12月17日退保勞工保險後至查詢日114年6月2日止未再投保勞工保險,113年度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名下不動產設定420萬元、60萬元、48萬元、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4筆,已高於不動產鑑估總值,另有西元2021年出廠之高價車輛、新光人壽保險1筆(有解約金),惟屬變現不易之財產,其餘新光銀行、玉山銀行、郵局等零星存款已不足以支付訴訟費用,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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