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4號關於環 保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4年11月16日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第484號判決可佐,嗣該事件經原告弘道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6月21日 以96年度判字第0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弘道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並經確定,有上開判決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