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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   告 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4號關於環 保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4年11月16日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第484號判決可佐,嗣該事件經原告弘道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6月21日 以96年度判字第0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弘道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並經確定,有上開判決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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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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