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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告
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4號關於環保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4年11月16日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第484號判決可佐,嗣該事件經原告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判字第0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確定,有上開判決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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