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國字第2號
- 原告
- 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德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4號關於環保事務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94年11月16日終結,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第484號判決可佐,嗣該事件經原告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6月21日以96年度判字第0106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弘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經確定,有上開判決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