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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徐奇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請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集壹預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三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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