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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胡文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告
昇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即潘朝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原來係為原告代為管理「埔里鎮○○○○道路改善工程」工地賺取管理費用,兩造間並無承攬關係。嗣被告以原告名義向炅鈺企業社購買鋼筋36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000元,此筆貨款已由原告以發票日為90年5月31日之支票付款予炅鈺企業社並已清償完畢。然被告未將購得之鋼筋用於上開工地工程上,侵占該部分的鋼筋。

二、被告以原告名義向燁鋐企業有限公司購買鍍鋅格柵板,金額為249,596元,該筆款項業經原告以發票日為90年6月30日及90年7月31日支票付款予燁鋐企業有限公司並已清償完畢。嗣因前開工程無法施作而未將柵板用於前開工地工程,惟被告仍未將柵板歸還原告並占為己有私自販賣。

三、模板部分:被告以原告名義向民興合板有限公司購買合板210,000元;向創發五金有限公司購買五金計104,992元;向岱春實業有限公司購買木材製品計72,170元;向力新木材行購買模板207,000元,各貨款都由原告分別開立支票付款且已清償完畢。另因前開工地模板不足,被告乃自原告公司運送模板至該工地使用,價值27,000元,惟因天災前開設備被水沖走,損失約計210,000元,剩餘部分價值為411,170元,而系爭模板剩餘部分,被告仍未歸還原告並私自運至他地施作賺錢,被告侵占該部分的模板。

四、被告以原告名義向譯田實業有限公司訂購預拌混凝土,經縣府決算超耗295立方米,價值368,750元,被告佔為己有不知用於何處。而譯田實業有限公司之預拌混凝土貨款分別由原告開立支票及匯款給付,其詳細如下:①90年7月31日(AM0000000)952,800元;②90年8月31日(AL0000000)365,900元;③90年9月30日(AL0000000)789,000元;④90年9月11日電匯台灣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59–00000000號150,000元,共計2,257,700元,已由譯田實業有限公司領取。另被告於前開工地上,未經原告同意竊走原告向黃昭明以370,000元購買之挖土機,並占為己有使用。

五、被告所涉侵占原告前揭財產部分造成原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金額為1,966,516元,其詳細項目如下:①鋼筋部分567,000元;②鍍鋅格柵板部分249,596元;③模板部分411,170元;④預拌混凝土部分368,750元;⑤挖土機部分370,000元。

參、證據:提出支票影本八件、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三件、統一發票影本八件、開支申請單影本七件及估價單影本一件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影本八件、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三件、統一發票影本八件、開支申請單影本七件及估價單影本一件等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66,51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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