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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號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趙淑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親字第3號

原告
乙○○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川律師
被告
甲○○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生母廖靜與原告原係夫妻關係,惟因婚後夫妻感情不睦,廖靜即離家出走行蹤不明,遍尋不著,詎料,多年後廖靜突然出現並要求與原告離婚,經原告一再勸留仍難期團圓,二人遂於民國57年8月27日協議離婚,並即完成離婚登記;然廖靜離婚後竟於58年3月18日生下被告,由被告生父李從益認領為三男,因李從益於94年5月27日死亡,原告於94年8月間突然接獲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通知被告辦理撤銷認領登記及更正父姓名登記之副本,始知被告受胎時係在原告與被告生母廖靜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被告為原告之婚生子女;惟廖靜離家期間,從未與原告見面,更遑論同居共眠,其返家要求離婚時,原告亦未發現其身體有何異態,原告根本不知被告之出生,且與被告間並無血緣關係,為此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訴請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父子關係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稱:對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血緣鑑定結果沒有意見,原告起訴狀所載為真實等語。

三、按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雖以事實上血緣為基礎,惟係以法律上之父母子女地位是否存在為訴訟標的,並非純然就事實為確認,故倘有確認之利益,非不得提起確認之訴。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並非與其有血緣關係之子女,因被告受胎期間係生母廖靜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女,致戶政機關於撤銷訴外人李從益認領登記後,將被告登記為原告之婚生子女,因此請求確認兩造間父子關係不存在,應認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4份及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通知辦理撤銷認領登記並更正父姓名之函文3份、法務部函文1份為證;並為被告自認在卷;又兩造經囑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血緣結果:「根據D21S11,D2S1338,FGA等DNA標記之分析結果,可以排除乙○○與甲○○的親子關係。」,有該醫院95年3月22日院基因字第0950301035號函附之親子鑑定結果一份在卷可稽。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外人廖靜生下被告,其受胎期間既係在原告與訴外人廖靜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自應推定被告為原告與訴外人廖靜之婚生子,惟如前所述,被告非廖靜自原告受胎所生;且被告出生後,曾被其生父李從益辦理認領,李從益於94年5月27日死亡後,李從益之妻李洪宜昭遂申請戶政事務所撤銷李從益認領被告之登記,由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參照法務部94年12月9日法律字第0940042113號函意旨,通知被告申請撤銷認領登記及更正父姓名登記,並於95年1月18日撤銷認領登記,依婚生推定將被告登記為原告之子,有戶籍謄本及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94年8月23日、94年12月27日草戶字第0940002531、0940003974號函文等件在卷足稽,則原告主張其不知被告之出生,係於94年8月間陸續接獲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函文始知悉上情,應屬事實;又原告係於95年2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亦有卷附起訴狀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1 年之法定期間;又被告非其生母廖靜自原告受胎而生,兩造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如前所述,故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依前揭法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趙淑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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