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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趙淑容徐奇川黃堯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判決第2頁倒數第3行記載:「再審原告(即聲請人)對系爭土地所有權完整性,確因再審被告(即相對人)之占用行為而有欠缺」,顯認相對人占用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使聲請人於該土地上之房屋2樓後門動線通暢受阻確有違法,上開判決卻為駁回再審之訴,顯與理由中之意思不符,而有顯然錯誤云云。

三、惟查,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擬施作之逃生設備,是否因相對人之占用行為而無法設置、聲請人是否因未施作逃生設備,致無法出租系爭房屋而受有損害,其損害與相對人之占用系爭土地行為間,是否具因果關係,及聲請人就其所述相對人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要件,是否已盡其舉證責任,屬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問題,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並未認定違章建築不得為出租之標的,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指摘聲請人擬出租之系爭房屋為違章建築,顯然違反憲法第22條、第23條、民法第1條、第2條所保障之權利,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亦屬無據,認顯無再審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故上開判決主文與理由中表示之意思相符,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黃堯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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