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判決第2頁倒數第3行記載:「再審原告(即聲請人)對系爭土地所有權完整性,確因再審被告(即相對人)之占用行為而有欠缺」,顯認相對人占用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使聲請人於該土地上之房屋2樓後門動線通暢受阻確有違法,上開判決卻為駁回再審之訴,顯與理由中之意思不符,而有顯然錯誤云云。
三、惟查,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擬施作之逃生設備,是否因相對人之占用行為而無法設置、聲請人是否因未施作逃生設備,致無法出租系爭房屋而受有損害,其損害與相對人之占用系爭土地行為間,是否具因果關係,及聲請人就其所述相對人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要件,是否已盡其舉證責任,屬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問題,非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原確定判決並未認定違章建築不得為出租之標的,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指摘聲請人擬出租之系爭房屋為違章建築,顯然違反憲法第22條、第23條、民法第1條、第2條所保障之權利,認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亦屬無據,認顯無再審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故上開判決主文與理由中表示之意思相符,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是聲請人前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趙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