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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永祥蔡岱霖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南投縣仁愛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即本院受理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丁○○係執行原民地保留地超限利用地改善處理計劃業務,被上訴人乙○○係執行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被上訴人甲○○係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業務,被上訴人己○○係協助秘書室擔任司機職務,應均有執行國家行政行為;又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僱用人員僱用契約(下稱系爭僱用契約)第9條約定:「本契約如發生爭訴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依契約書之性質觀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亦定性為行政契約。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屬行政契約,本院應無審判權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關係係依照系爭僱用契約之約定,即系爭僱用契約係上訴人為業務需要,僱用被上訴人等人(即乙方)。依系爭僱用契約第2條之約定,系爭僱用契約之僱用期間有一定時間之限制(依契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僱用契約書所示,僱用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又依系爭僱用契約第7條之約定,乙方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核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本文之規定相同。另依系爭僱用契約第6條之約定,乙方之給假,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給假規定辦理;依系爭僱用契約第10條之約定,系爭僱用契約未規定事項,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綜觀系爭僱用契約上開各項約定,並參酌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足認被上訴人應係上訴人依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並非基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授權,而係行政院本諸職權所訂定之進用規定,依該規定所進用之約僱人員,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即不受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之保障,故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僱用之約僱人員,與其任職機關間之關係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此外,本件復未有任何事證足認被上訴人為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是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任職之關係,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而非公法關係。行政法院亦認為:約僱人員,係私法上契約關係,其於終止契約後,是否得請求給付退休(職)金,係屬私權爭執,應訴由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約僱人員不適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是約聘(僱)人員,既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考績,亦無得以比照辦理考績之相關規定。故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如因聘用契約所生權益發生爭執,非屬行政爭訟審理範圍,不得以訴願程序請求救濟。此有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67號、85年度裁字第219號裁定可資參照。至於有關系爭僱用契約第9條之約定,觀諸該條約定之內容,並不排除普通法院受理訴訟之權限;況民事訴訟法有關普通法院受理訴訟權限之規定,係就法院受理訴訟權限所設之統一、定型化之規定,以便訴訟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事前即能知悉有關法院受理訴訟權限應遵循之準則,有其公益之考量,亦不得依契約當事人之特別約定而排除其適用。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任職之關係,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即本院受理訴訟。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蔡岱霖

法 官 孫于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