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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
王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勝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36,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