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王林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勝富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36,3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