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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392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小字第39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蕭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10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蕭明輝清償現金卡借款,惟被告蕭明輝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2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蕭明輝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39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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