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22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22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杜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杜國榮清償現金卡借款,惟被告杜國榮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8年11月6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杜國榮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2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