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2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22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杜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杜國榮清償現金卡借款,惟被告杜國榮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8年11月6 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杜國榮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